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外国
专家局行政许可事项简介
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外国专家局具体承担哪几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4年7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规定: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四项。
二、 对四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如何设定的?
国务院412号令规定: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实施机关是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实施机关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归口管理部门,具有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法律性职能。
三、 对四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规定:四项行政许可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四、对四项行政许可审批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除“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该项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征求公安部、外事部门意见,在四十五日内做出决定外,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他三项行政许可,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什么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针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制定的具有行政行为和法律制度双重意义的准入管理的审批原则和程序。外国人通过申请并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后,可以得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办理职业(Z)签证、《外国专家证》以及在华居留许可。
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条件是针对经技和文教两类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而定义的。作为行政许可主体的申请人——外国人,若以专家身份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首先应该满足“规定”中的申请条件。“规定”要求,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工作许可”。申请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来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上述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七、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材料是什么?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可在宁夏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网站http://ningxia .caiep.org)下载。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及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其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八、外国专家如何办理职业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及居留手续?
(一) 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二) 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手续。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签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
九、为什么要办《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是持(Z)或(F)等签证入境后的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应申请办理的手续之一,是专家身份证件和办理在华居留许可的必备证件。
《外国专家证》的发放对象分为经技类和文教类的外国专家。根据“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制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外国专家证》编号、造册登记。
十、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材料是什么?
申请办理经技类的《外国专家证》时,外国专家持(Z)以外签证的情况下,申请代办人应提交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证明》、经技类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可在宁夏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网站http://ningxia .caiep.org下载)、护照签证复印机和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一张照片。
申请办理文教类的《外国专家证》时,申请代办人应提交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证明》(公函)、文教类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可在宁夏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网站http://ningxia .caiep.org下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书》、护照签证复印件和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一张照片。
十一、什么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谁是实施机关和受理机关?
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实施机关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宁夏外国专家局是负责受理本地区单位申请的受理机关。
十二、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 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十三、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申报材料有哪些?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可在宁夏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网站http://ningxia .caiep.org下载);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工作制度;
(四) 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或工商行政应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五) 资金证明文件
(六)单位外事领导小组机构人员名单
(七)单位情况简介
十四、对获得注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实施年检的时间和处理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宁夏外国专家局将于每年十一月十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并于十二月底前向国家外国专家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十五、什么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凡拟向中国境内派遣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均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
十六、申请“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境外组织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 法人组织
(二) 非宗教团体;
(三) 具有推荐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能力。
十七、申请“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境外组织须提交哪些材料?
(一)《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境外组织所在地有关部门当局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
(三)境外组织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境外组织的情况介绍;
(五)境外组织法人的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十八、什么是“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以培训、学习、进修、研修、学习及其他形式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均须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认定”,并取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认定证书》。仅组织本单位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除外。
十九、什么是“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范围?
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地方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